

记者昨日从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了解到,为更进一步强化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规范征纳不道德、公平税收开销、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融合我区商业零售企业经营特点,自治区国税局实施了《内蒙古自治区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全面推行)》。该办法将于9月1日起继续执行。据理解,该办法对商业零售企业以及商业零售企业采行自营、港龙、自营经营形式的纳税人确认、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等展开了详尽的说明;对商业零售企业类似销售形式销售额展开了具体;对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再次发生时间展开了明确规定;对商业零售企业农产品并购发票的领购、用于和管理等展开了适当的规定。
该办法将更进一步强化对全区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的税收监控,增加偷漏税不道德,确保公平的市场秩序。内蒙古自治区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全面推行)第一条为更进一步强化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规范征纳不道德,公平税收开销,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融合我区商业零售企业经营特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为商业零售企业是指另设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必要面向消费者的商业企业。明确还包括必要专门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购物中心、超级市场、家居建材店以及采行租赁柜台、场地等经营方式的综合性经营场所。
第三条商业零售企业采行自营、港龙、自营经营形式的,皆以商品零售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采行租赁经营形式的,承租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自营是指商业零售企业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港龙是指商业零售企业以场地、商誉等与他人联合专门从事商品零售,获取销售发票,实施统一收款,按商品销售收益的一定比例取得收益的经营方式;自营是指商业零售企业与他人签定货物代为销售合约,在货物销售后与委托方承销货款的经营方式。租赁经营是指商业零售企业为他人获取经营场所,按合约誓约缴纳场地出租费用,出租人独立国家专门从事经营活动,自行订购、自行销售货物和自行出示销售发票的经营形式。第四条商业零售企业不以港龙方式经营,而是以缴纳租赁费的形式分开对外租赁柜台、场地等,不应自出租合约签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承租人的营业执照、经营合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按税务机关的拒绝定期获取出租柜台、场地承租人的名单和有关资料。
商业零售企业因未备案或未获取名单造成承租人并未遵守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商业零售企业不应分担纳税连带责任。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时,商业零售企业不应在备案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变化情况。第五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缴纳的部分费用征税流转税问题的通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向供货方缴纳的各种款项收益,按照下列原则证实否归属于平销返利,按规定征税增值税:对商业零售企业向供货方缴纳的与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零售企业向供货方获取一定劳务的收益,例如进场费、广告广告宣传酬劳、下架酬劳、展出酬劳、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对商业零售企业向供货方缴纳的与销售量、销售额挂勾(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出来)的各种归还收益,皆不应按照平销返利不道德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为:当期不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获得的归还资金(1+所购货物限于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限于增值税税率商业零售企业向供货方缴纳的各种收益,不准不得出示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在商业零售企业卖场内,凡实施由商业零售企业统一缴纳货款、统一出示销售发票的经营不道德,皆以商业零售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一)商业零售企业销售自行订购的货物按销售征收,商业零售企业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获得的各种归还收益,按平销返利不道德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二)商业零售企业经营卖场内未办理税务注册的牵头经营户、个体经营户所享有的货物,按视同销售中的销售自营货物不道德征收,商业零售企业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获得的各种归还收益,按平销返利不道德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入税额并转出有)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自营销项税额+当期港龙销项税额+当期个体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自营进项税额+当期港龙进项税额+当期个体进项税额自营、港龙和个体经营户供货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当期进项税额为获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标明的增值税额扣减当期不应冲减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自营、港龙和个体经营户供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期进项税额为获得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明的增值税额。第七条商业零售企业经营卖场内已办理税务注册的牵头经营户、个体工商户所享有的货物,不论否采行由商业零售企业统一缴纳货款的方式,皆以牵头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商业零售企业不得向消费者出示销售发票,商业零售企业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获得的各种归还收益不征税增值税。其中,对实施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其申报销售额多达商业零售企业统一收款销售额的,按申报销售额交纳税款;申报销售额高于商业零售企业统一收款销售额的,按统一收款销售额交纳税款。第八条商业零售企业类似销售形式按下列规定确认销售额:(一)委托其他纳税人自营货物,以自营单位自营表格的所列金额为销售额。(二)销售自营货物,按视同销售货物不作购销处置,以实际自营货物金额确认销售额。
(三)以旧换新业务(金银首饰除外),按新的商品的同期销售价格确认销售额;纳税人使用以旧换新(不含装修升格)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不应按实际缴纳的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认计税依据征税增值税。(四)采行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开支。
(五)以销售购物卡、提货卡、储值卡、一卡通等价值型提货凭证销售货物的,归属于必要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售卡时实际收款金额确认销售额。(六)卖一追赠一、有奖销售和分数返礼等与必要销售货物涉及的赠送给不道德,应当在构建商品外币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认其销售额。
(七)商业零售企业采行优惠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优惠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标明的,可按优惠后的销售额征税增值税;如果将优惠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置,皆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优惠额。销售额和优惠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标明是指销售额和优惠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标明的,可按优惠后的销售额征税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标明优惠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标明优惠额的,优惠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第九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国家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而增加其应纳税收益的,税务机关有权展开合理调整。第十条商业零售企业、牵头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无论采行何种形式销售商品或者增值税劳务,皆不应按照向购买方缴纳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认销售额申报纳税。
第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再次发生时间,按销售承销方式的有所不同,明确为:一)采行必要收款方式的销售货物,不论货物否收到,皆为接到销售款或获得索要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行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收到货物并知会托收申请的当天。
(三)采行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约誓约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约的或者书面合约没誓约收款日期的,为货物收到的当天。(四)采行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收到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自营货物,为接到自营单位的自营表格或者接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并未接到自营表格及货款的,为收到自营货物剩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增值税劳务,为获取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获得索要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再行出示发票的,为出示发票的当天。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商业零售企业农产品并购发票的领购、用于和管理暂按以下规定办理,并未按规定办理的,停止商业零售企业领购农产品并购发票:(一)商业零售企业凡属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标明有并购业务的,方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人领购农产品并购发票;(二)主管国税机关要严苛按照规定核定农产品并购发票的用于数量,对农产品并购发票实施验旧购新,展开动态监管;(三)合乎并购条件的商业零售企业并购业务范围必需是农业生产者个人自产的农产品;(四)对于出售人为非农业生产者或农业生产者销售非自产农产品的,商业零售企业不得用于农产品并购发票,不准获得普通发票;(五)商业零售企业必需按照农产品名称创建购置、销售日记账,还包括购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数量、单价、金额,库存数量。
第十三条商业零售企业确需出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金不应通过账户承销,对现金结算的或批量购销的,获取购销合约、经办人代为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涉及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查符合规定存留后出示。商业零售企业不应建立健全发票出示管理的内控制度,避免虚开代开发票不道德。
第十四条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必需定期对所辖商业零售企业实行增值税纳税评估。通过评估,找到商业零售企业有偷税不道德或有其他涉税违法行为的,不应及时接管稽查部门。
第十五条为保证本办法的成功实行,主管国税机关要作好对涉及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和纳税服务工作,同时可根据商业零售企业实际情况,自实施之日起实施一个月的过渡期。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管理说明。
本文关键词:开云网址
本文来源:开云网址-www.amybuyshousesfast.com